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10-15浏览次数:328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单位,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属单位:

    《南京邮电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经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南京邮电大学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教育部、中国教科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校、院两级管理实际,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二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是保障广大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集中教职工的智慧,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岗位聘任、教职工考核、津贴分配、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五)协助、推进本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宣传、贯彻和落实学校教代会的精神和决议,尊重和支持本单位领导的工作,教育和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要积极支持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可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20-40%之内。
(二)各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程序通过后作为教代会正式代表。
(三)校级教代会代表原则上应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四)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不应少于代表人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调离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空名额由原单位补选。教职工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不称职的代表经二级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有权罢免或撤换其代表资格。
第十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应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能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与教代会活动,具有热心服务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及奉献精神,办事公平公正,能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诉求和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三)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质疑,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代表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素质。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问题,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专题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召开大会,到会人数不应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推举大会主席团,并由其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的组成应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以及其他成员的代表。
第十六条根据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需要,可邀请本单位离退休领导、学生及其它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七条 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成立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而定,应事先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报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各分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做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下列工作:
(一)做好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三)检查、督促大会所通过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五)接受代表的申诉,负责调查核实工作。
(六)负责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材料整理、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教代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