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校直属单位:
一、为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用于教学、科研、学生生活等各类公共场所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一般不得超出其正常的使用范围。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各自管辖的公共场所加强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三、凡要求在正常使用范围以外使用公共场所者,必须向该场所的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凡在公共场所举行重大活动以及外单位借用我校公共场所,应由该场所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
南 京 邮 电 大 学
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