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公共场所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6-27浏览次数:494

各系、部、处,校直属单位:
  一、为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用于教学、科研、学生生活等各类公共场所应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一般不得超出其正常的使用范围。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各自管辖的公共场所加强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三、凡要求在正常使用范围以外使用公共场所者,必须向该场所的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凡在公共场所举行重大活动以及外单位借用我校公共场所,应由该场所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

南 京 邮 电 大 学
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