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印章是学校的代表性信物,盖印就是学校认可的标志,在用印过程,应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原则:
1.严格履行用印批准手续。
(1)常规用印:各部门、院(部)因办公或业务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表格、证件及相关材料等(包括学校介绍信)必须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经办人凭批条,到校办登记后凭承办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方可盖章。
(2)校领导签字章使用:用印者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若发现有不符合用章原则,违反程序规定,拒绝用章。
(3)凡以学校名义发送的文件、合同书、协议书、统计报表及申报材料等重要公函,需经法律顾问审核,凭部门主要负责人批条签字后,经校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方可盖章。
2.严格监督用印。
校办印管人员对印章使用有监督权。用印前,必须对用印内容予以审阅,协助领导把关,如发现问题,应在纠正后或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再盖章。一般情况下,除非有校领导的特别批准,印管人员不宜在空白凭证上盖印,更不能“以印谋私”,也不能“有求必印”。
3.个人私事不得盖公章,特殊情况应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批准。
4.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
为了备查和更有效地发挥对用印的监督作用,应认真做好用章登记制度,不允许请人代替签名,一律由用印者本人签名;使用签字章的合同、协议等,请备份留存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