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印章刻制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6-25浏览次数:1790

       印章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合法存在及其职权的象征物,是代表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合法标志。
       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管理,使印章在公务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刻制印章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或成立某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的文件。 
       2.刻制公章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递交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3.事务科凭完备的申请手续开具公章规格介绍信,上报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审批备案,持有
效证件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印章。
       4. 印章取回后交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查后,由校长办公室综合科留存印模并通知相关部门正式领取。